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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无房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3 16:36 浏览次数:[]

各院、系、部、处(室、馆、所、中心)、分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管房改字 [2002] 203号) 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 〕8 号) 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学校决定于近期向无房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此次发放住房补贴的对象为本人及其配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无房教职工:

1. 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2. 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他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

3. 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

4. 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5. 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

6. 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

7. 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二、发放范围

1. 向1998年12月31日(含)前来校工作的无房教职工,发放其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1999 年1月至2005年12月的月住房补贴。

2. 1999年1月1日(含)后来校工作的无房教职工,此次发放从其来校起薪之月起至2005年12月的月住房补贴。

三、发放标准

1.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①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

②1999 年年度工龄补贴额为13元。

③在计算住房补贴额时,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

④ 教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关于作好我校 1999 年房改工作的通知》( 校发[1999]100 号) 和《关于颁发〈中央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办法〉的通知 ( 校发[1996]7 号) 规定的使用面积,乘以1.333 折算成建筑面积,经四舍五入后确定。

2.1999年1月至2004年12月发放的月住房补贴额为:教职工本人的标准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①根据我校教职工月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实际情况,教职工1999年至2004年的标准工资,均以本人每年12 月的标准工资为准。

②2000年至2004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仍为0.66。

3.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从2005年1月起,无房教职工的月住房补贴,根据本人的职务、职称和技术等级,实行按月定额发放,我校确定的 月住房补贴 标准为:

行政职务:正校级,1600元;副校级,14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处级,1100元;正科级,1000元;副科级,900元;科员及其以下,800元。

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1400元;副高级,1200元;中级,1100元;初级二档( 助理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900元;初级一档(员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800元。

工人: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中级工和15年(含)以上、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

见习期(考察期、试用期)人员800元。

双重身份人员 的标准 按就高原则执行。

四、发放程序

1. 资产管理处根据教职工《中央在京单位住房情况登记表》建立的住房档案,确定无房教职工名单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

2. 人事处根据无房教职工名单核定无房教职工2004年12月以前的标准工资和2005年1月以后的职务、职称和技术等级。

3. 根据上述信息,资产管理处对无房教职工2005年12月以前的住房补贴额进行一次性核算并在全校公示后,将核定的结果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财务处直接发放。

4. 从2006年1月开始,无房教职工的月住房补贴,由资产管理处进行核算造表,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财务处随本人工资按月发放

五、关于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1. 现租住学校周转房的面积不核定为本人的住房面积。

2. 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2005〕8号通知要求 ,国家住房补贴发放到位以后,学校周转房的租金标准,将逐步与市场租金接轨。

3. 为体现学校房改政策的连续性,现已租住周转房单间的教职工,如希望继续按“腾退不可售房”的政策规定,领取国家一次性住房补贴者,请务必在10月28日 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在腾退周转房后,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

六、 填写《中央在京单位住房情况登记表》,建立住房档案,是核定职工住房面积、发放住房补贴、集资建房、维护职工住房合法权益等的重要依据。凡未 填写《中央在京单位住房情况登记表》,建立住房档案,以及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严重违反学校住房管理规定等,国家住房补贴暂不发放。

七、为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关系到全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严肃纪律,并自觉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填写的《中央在京单位住房情况登记表》必须真实准确,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向资产管理处申报,以便及时载入其住房档案。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领取国家住房补贴者,一经发现查实,学校除令其悉数退还已领取的住房补贴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请各单位、部门务必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给每一位无房教职工,积极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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