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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3 16:36 浏览次数:[]

中央财经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货物与服务采购(以下简称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教财厅〔2003〕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或接受相关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 第三条 使用学校预算安排的各类资金开展的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采购基建工程、修缮工程以及与之不可分割的货物和服务,适用学校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相关规定。

  • 第四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

  • 第六条 采购项目须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必要时要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并以学校规定或批复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采购。

  • 第七条 采购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后提交采购申请。

  • 第八条 应优先采购本国及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且预算金额达到国家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在获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采购。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 第九条 学校成立采购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审计处、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校采购相关管理制度;

(三)审议学校采购方式变更、协调采购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四)审议学校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条 招标与采购事务中心(简称学校采购中心)是学校采购事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学校货物与服务的采购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学校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拟定学校采购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校采购活动内部控制;

(三)管理学校各类采购活动,具体组织学校采购及相关工作;

(四)协助对购买的货物和服务进行验收;

(五)建立并维护学校评标专家库;

(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七)完成财政及主管部门相关报表的统计与上报等工作。

  • 第十一条 监察处负责学校采购活动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依法对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采购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四)监督检查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依法对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六)受理采购人、供应商、学校采购中心和其他利益相关单位、部门、个人对采购活动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查处。

  • 第十二条 申请采购单位负责采购计划、需求的提出,以及相关配合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时提交年度采购计划;

(二)负责提出采购申请、确认采购文件技术需求等相关内容;

(三)负责根据规定组织自行采购,或参与学校采购中心采购过程、列席项目采购评审会;

(四)负责执行采购合同,并及时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相关问题;

(五)负责项目验收反馈等。

第三章 预算管理

  • 第十三条 申请采购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年度采购计划,于每年度7月份、10月份将本单位的《采购预算申报书》报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汇总后报财务处。

  • 第十四条 财务处根据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汇总的采购计划,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核。该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作为我校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的依据。

  •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若申请采购单位项目预算需要调整,需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汇总后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学校资金情况履行如下预算调整程序:

(一)预算调整涉及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涉及政府采购预算变化的,应按部门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报批程序;

(二)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增加或减少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货物、服务)和金额,或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采购需要增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要求办理备案程序。

第四章 采购方式

  • 第十六条 预算金额5万元人民币(不含)(外币按现汇折算价,以下类同)以下的采购项目,除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及定点采购外,可由各申请采购单位自行实施采购。

  • 第十七条 预算金额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或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及定点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简称统一采购);其中,20万元(含)以上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学校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采购。

  • 第十八条 凡申请采购单位自行实施采购项目,均须成立三人以上的采购小组,组织采购。

  • 第十九条 学校采购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采购品目、预算金额和项目性质等条件,可以采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自行组织采购等形式。

  • 第二十条 纳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采购预算达到国家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除外),采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采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无论是否属于纳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是否超过国家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均按照《中央财经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采购进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不再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而由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科研处结合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一并进行论证,由学校采购中心通过教育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购中心自行组织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组织采购。

(一)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从相同条件的最低报价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候选供应商名单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

  • 第二十七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五章 采购方式变更

  • 第二十八条 国家法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法定公开招标程序进行;如拟改变采购方式,申请采购单位应向学校采购中心提交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详细说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项目预算金额、资金来源、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等内容,由学校采购中心报请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形成内部会商意见后,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达到国家法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需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申请单位需提交经过职能主管部门审核的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其材料包含由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完整、清晰、明确的理由论证意见,由学校采购中心提请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形成内部会商意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进行公示,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等项目信息,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 第三十条 公开招标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重新招标;确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国家法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第二十八条进行申报和采购,国家法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申请采购单位按照第二十八条提交申请材料,由学校采购中心提请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形成内部会商意见后,按照审批通过后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 第三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响应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重新谈判、磋商;确需变更采购方式的,由学校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商申请采购单位确定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六章 合同签订、项目验收与文件归档

  • 第三十二条 凡属于学校统一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招标结果,由申请采购单位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磋商签订书面合同。

  • 第三十三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应经职能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 第三十四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自动放弃中标的,学校采购中心可依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亦可重新采购,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或评标服务费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中标金额。严格控制中标后合同关键条款及标的内容的变更;确有需要且不超过中标金额10%的,由学校采购中心审批;大于上述金额,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 第三十六条 项目采购完成后,申请采购单位及学校采购中心配合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等相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 第三十七条 采购工作结束后,学校采购中心负责将开标、评审过程的记录、相关文件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 第三十八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 第三十九条 学校采购活动接受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部门的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学校采购过程和结果。

  •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 第四十二条 凡应进行学校统一采购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学校统一采购的,学校将不予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 第四十三条 凡应纳入学校统一采购范围的项目,在项目审计和经费报销时均应提交学校采购中心发出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及加盖学校相应的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为依据,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受理。

  • 第四十四条 学校采购货物与服务实行采购信息公开制度;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按照国家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执行。采购信息公开渠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五条 学校评标专家库内专家有违规行为者,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对于校内评标专家予以通报或其他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所属的独立法人利用自有(自筹)资金采购本办法中所列举的货物和服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种采购方式具体实施细则,根据需要另行制定。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央财经大学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7〕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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