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央财经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校党字〔2012〕21号)和《中央财经大学关于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校纪字〔2012〕5号)的要求,结合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认真执行《中央财经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二条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坚持和完善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主要范围
第一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职工切身利益,对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重大决定、重要指示和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重要措施。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党风、政风、行风、纪律检查工作和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工作。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发展战略、重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的制定和调整。
涉及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措施、相关政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与撤销,科级干部职数的确定,科级干部的考察等重要事项。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职工的培训和管理。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财务预决算和资产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其他涉及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职工利益、需要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集体讨论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重要人事安排事项,是指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重要干部和后备人才的确定及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包括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选聘、任免,后备人才的确定。
(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新进职工的推荐。
(三)学校及以上各类会议代表、委员的推荐;校级以上表彰的集体、个人候选人的推荐;校级优秀员工等表彰个人候选人的推荐。
(四)其他需要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集体讨论决策的重要人事安排事项。
第四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的专项工作、修缮项目、大宗采购的申报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列入学校或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重点或重大的专项工作。
(二)未列入预算的修缮工程项目和大宗货物、服务采购。
(三)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
(四)其他需要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集体讨论决策的重要项目安排事项。
第五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所规定的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计划。
(二)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三)一次性支出金额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支出事项的资金调动、调配和使用(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一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需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一)选拔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考察候选人德、能、勤、绩、廉。
(二)与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度,采用多种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分管领导指导相关部门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咨询,政策评估,提交文字报告,并以此作为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一)会议形式主要为党政联席会议。
(二)会议议题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处长(支部书记)确定。领导班子可以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内容进行酝酿沟通,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三)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追认。
(四)会议应有2/3以上的成员到会,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处长(支部书记)必须到会。
(五)会议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会议决定干部时,采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六)会议依据议题内容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处长(支部书记)主持。
第十条会议集体决策规则
(一)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分管领导根据会议内容提出列席人员,由处长(支部书记)决定列席人员。
(二)会议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应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分管领导根据事先调研论证情况报告情况。
(三)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处长(支部书记)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四)集体决策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不参与表决。对于带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决议,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有时限要求,应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决议,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要。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会议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实效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存档。
第三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决策保障机制
第一条“三重一大”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该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条“三重一大”公示制度。
(一)会议形成决策后,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或公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处长(支部书记)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适时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职工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三重一大”监督制度。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职工对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第四条“三重一大”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和严重后果的,将依法分别追究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集体的决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未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的。
(三)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策(遇紧急情况除外)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可能会造成失误或损失,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实施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