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货物、服务和修缮工程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在境内开展的货物、服务和采购预算金额在400 万元(不含)以下的修缮工程采购。
基建工程和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 万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适用国家及学校相关采购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修缮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是指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修缮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和绩效导向原则。
第五条学校采购实行计划和立项管理,采购项目申请、变更须经审批,并在预算批准额度内实施,以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减少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采购领导小组,下同),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货物、服务和修缮工程采购工作。采购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依法采购”的管理原则,建立立项申请、预算审批、归口审核、采购组织、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全程监督七位一体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工作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招标与采购事务中心(简称学校采购中心,下同)、法律事务办公室、保卫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基建处、智慧校园建设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直属请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专家代表组成。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采购中心。采购领导小组议事和决策主要形式为采购领导小组会议。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其他校领导、议题涉及单位负责人、外请专家等相关人员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校货物、服务和修缮工程采购管理各项工作;
(二)审议学校货物、服务和修缮工程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指导和监督各职能单位履行采购工作职责,沟通和协调采购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督促和推进学校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审议学校货物、服务和修缮工程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采购方式变更等相关事项,其中采购预算金额较大的按照相关规定提请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或审批。
第八条学校采购中心是学校货物、服务和修缮工程采购工作的统一管理与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学校货物、服务和修缮工程的采购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订学校货物、服务和修缮工程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并在规章制度发布后贯彻执行,建立健全学校货物、服务和修缮工程采购内部控制机制;
(三)协助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与学校集中采购活动,指导监督学校分散采购活动;
(五)开展学校采购管理信息化建设,管理和维护学校采购系统平台;
(六)开展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库、采购评审专家库、供应商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七)根据业务需要,配合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八)组织开展校内采购业务培训,提供采购业务咨询服务;
(九)协调处理质疑、投诉和采购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十)完成上级部门采购工作相关要求和学校其他采购相关工作。
第九条归口管理单位按照业务归口范围负责相关采购项目的计划管理和需求指导等工作,包括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教务处、科研处、智慧校园建设中心、图书馆等,主要职责是:
(一)汇总全校相关采购需求,开展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制定年度采购计划,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开展立项报批等前期工作;
(二)指导采购项目的需求单位确定技术指标,审核采购需求和市场竞争情况,配合学校采购中心完成采购工作;
(三)指导监督采购项目的需求单位开展学校分散采购活动;
(四)负责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五)组织、参与或指导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六)参加或列席采购领导小组会议。
第十条采购项目的需求单位为采购项目的申购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本单位采购项目预算、计划和申请;
(二)在归口管理单位的指导下确定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配合归口管理单位、学校采购中心完成采购工作;
(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学校分散采购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合同洽谈、审查与签订,并履行合同;
(五)参与或组织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六)妥善保存所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资料;
(七)参加或列席采购领导小组会议。
第三章采购形式及组织
第十一条学校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学校分散采购。
(一)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政府采购由学校采购中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其中,货物、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 万元(含)以上,修缮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采购预算金额达到 120 万元(含)以上。
(二)学校集中采购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范围以内的货物、服务和修缮工程的行为。学校集中采购原则上由学校采购中心按照本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其中,学校集中采购限额范围为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不含),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含)至 120 万元(不含)。
(三)学校分散采购
学校分散采购是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 万元(不含)以下货物、服务和修缮工程的行为。学校分散采购可由项目需求单位按照本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凡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和学校集中采购限额的,须由学校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
第四章采购程序及方式
第十三条采购项目实行预算管理。项目需求单位应根据学校资金安排与工作需要,合理制定年度采购计划,科学精准编制采购预算,经归口管理单位汇总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统一报财务处,并将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提交学校采购中心备案留存。
第十四条采购项目实行审批管理。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或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项目需求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交采购申请,进行采购审批。归口管理单位应指导项目需求单位提交采购申请,同一年度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应统一提交申请,通过采购申请审批的采购项目方可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采购项目应按照审批通过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一)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各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可采用政府采购方式和学校招标、比选采购以及采购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各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按照政府采购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 万元(含)以上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学校招标方式采购;在采购时间充足的情况下,鼓励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50 万元(不含)以下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以学校招标和比选采购为主要采购方式。
(三)学校分散采购项目,由项目需求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项目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资料,由学校采购中心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归口管理单位或项目需求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领取相关采购资料并妥善保存。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学校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资料,由项目需求单位按照学校规定妥善保存。
第五章采购合同及验收
第十七条采购项目需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和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采购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通过学校采购中心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应以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文件为依据,不得对采购结果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十九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诚信履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由归口管理单位、项目需求单位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对供应商履约情况、项目质量等进行全面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并妥善保存。学校资产管理、修缮工程管理等另有规定的,履约验收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履约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款项、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权限范围内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
第二十三条学校采购活动主动接受财务处,审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单位的监督,以及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财务处负责对学校采购项目预算资金进行审核,并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审计处负责对学校采购内控机制的建设与执行、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进行监督和审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进行审核和管理;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对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所有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申请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五条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和评审情况必须严格保密。除归口管理单位或项目需求单位代表、评审专家、评审活动组织人员外,其他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评审现场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纪
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相关单位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做到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有违反本
办法行为的,由采购监督管理单位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根据相关党纪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学校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服务等项目实施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涉及由基建处实施的修缮工程及有关的货物、服务,由其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三十一条学校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或个人捐赠资金的采购项目,资金提供方与学校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
第三十二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学校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可不执行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另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后,所依据的上位规范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财经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校发〔2017〕54 号)、《中央财经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办法》(校发〔2017〕55 号)、《中央财经大学修缮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校发〔2017〕208 号) 同时废止。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