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权的有效形式。为规范和加强教代会提案工作,充分发挥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权,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北京市《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组织机构
(一)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办理与落实等有关提案的具体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大会期间受大会主席团领导;闭会期间受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委员会由7人组成,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成员担任;设副主任1- 2名,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一般由党政管理、教学科研、后勤、工会和教师代表等方面人员担任。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
二、提案的要求、范围
提案人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代表要在广泛征求教职工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和方案。一般性批评意见,不列为提案。
三、提案的征集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可实行常年征集制和集中征集制。集中征集应在教代会召开前由校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登记表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
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1位代表提出后,须有5位代表(含)以上附议。也可以教代会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四、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代表选出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向本届正式代表下发提案登记表。
(二)代表提出提案,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立案。(三)提案一般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提案名称:要解决什么问题。
2.提案内容: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具体意见或建议: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方法。
(四)填写提案必须书写清楚、符合规范。提案人和附议人需亲自签名。
(五)提案应力求有根有据,实事求是;提出的建议和实施方案要尽可能做到操作性强,切实可行。
(六)教代会期间,提案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超过截止日期的不列入大会提案而另行处理。
五、提案的审查、立案
提案工作办公室收到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对提案提出立案意见。开展提案办理前的调研工作,包括与提案人沟通,明确提案涉及事项的详细内容;与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沟通,明确提案原因、现状和涉及的后果影响;查询相关文件,明确提案涉及事项的政策规定。
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立案后的提案,要转交承办部门办理,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答复,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会议议题。
六、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应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作出答复的,应及时做出合理解释;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会议提案落实的情况。
七、其他
(一)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继续受理代表提案。
(二)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报教代会执委会评审年度的“优秀提案奖”优秀代表和优秀承办单位,并进行奖励。
(三)提案办理结束后,对提案要立卷归档。
(四)本规则未尽事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