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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2018年首都劳动奖章候选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08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

根据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开展2018年首都劳动奖状、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要求和部署,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在2018年五一前夕,表彰一批为首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分别授予首都劳动奖状、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我校可推荐一名首都劳动奖章候选人。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各单位可推荐符合评选条件的、具有突出贡献、多年从事教学工作,受师生爱戴的一线优秀教师1名。

二、评选条件

首都劳动奖章的推荐应符合《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京工发〔2013〕15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中国梦、依法治国等主题教育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城市副中心建设和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中,对交通、生态、产业等重点领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深化首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增长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推进首都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中,对首都科技创新、文化创新、高端产业构筑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提升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推动首都绿色发展、治理“大城市病”、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促进节能减排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统筹城乡发展,优化空间布局,推动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8.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服务管理,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9.在全国和市级各种技术技能竞赛活动中成绩突出,技术技能水平领先,为企业发展和行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

10.在重大活动服务保障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根据文件要求,在评选的首都劳动奖章先进个人中,副局级及以上单位和副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从严掌握,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一般不纳入评选表彰范围。

三、评选程序

(一)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动员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先进职工的推荐评选必须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

(二)教代会执委会对报送的候选人员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报北京市总劳模工作部,由市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请各分工会按照通知要求和评选程序推荐本单位1名候选人,于3月9日下午16:00前将首都劳动奖章推荐审批表(见附件)纸质版盖章交到校工会办公室(办公楼703),电话62288174,电子版发送至zcgonghui@163.com。

校工会

2018年3月8日

相关附件:

附件:首都劳动奖章推荐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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