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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博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6 09:50 浏览次数:来源:

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生的培养质量,继续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管理,经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学校决定自2019级博士生开始,将非定向就业博士生、定向就业博士生的基本修业年限均改为不得低于4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硕博连读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不变。本办法自2019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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