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 浅析Q币的法律属性及其具体适用问题(下)

    发布时间:2007/10/01

    六、有关法律适用与具体问题

    (一)非法获取Q

    最近几个与非法获取Q币有关的案件,法院都以“盗窃罪”将疑犯绳之以法。但笔者认为,以“盗窃罪”定罪是不正确的。根据Q币所反映的用户与服务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其凭证的实质,他人非法获取Q币的案件以“盗窃罪”定罪是不合适的。《刑法》中虚拟财产并不在盗窃罪所侵犯的对象之列,将此种犯罪定罪为“盗窃罪”并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在现实中,付款购买服务的用户理应当然地是腾讯公司的债权人,而在网络虚拟世界里,服务上腾讯面对的是一个特定的QQ号码或ID;根据合同,腾讯应向其履行实现给付的义务。第三人利用木马修改用户信息资料,取得用户账号,从而非法获取Q币。第三人侵害的是债权人的债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服务商由于是向凭证的持有人提供服务的,所以服务商是依合同履行义务,不构成违约。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台湾地区“法务部”曾以网络虚拟财产为电磁记录,在司法活动中作“动产”处理;但是不久的“《刑法》”修正案例,新增妨害计算机使用罪,删除原第323条电磁记录以动产论的规定,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电磁记录不再视为动产,不能适用“窃盗罪”。我国的司法也可以借鉴这个处理。但是目前我国《刑法》第285、286条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保护的对象都是特指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普通用户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信息并不是《刑法》条文保护的对象,在这一问题上我国的法律相关制度仍是空白。

    (二)关于腾讯公司破产后用户债权的保护

    腾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由于市场激烈竞争,必然存在的经营上的风险。当其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时,必然面临的对其债权进行清偿的问题。如上所述,用户与腾讯公司之间以Q币为凭证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但由于对于每个用户而盐,债之标的额较小,容易被人所忽略,导致对用户债权的侵害。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笔者提出两点建议,以供参考。

    1.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应向社会作出公告,目的在于让相关债权人得知其将可能破产的消息,以采取保护相关债权的措施。笔者认为,腾讯公司在作出申请破产决议时,既得停止QQ号的申请与Q币发行的业务,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其申请破产决议的消息。这样一来可以防止用户应不知情而在公司作出决议之后继续购买Q币或申请QQ号码,缩小可能损失用户的范围。

    2.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竟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意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腾讯公司在其申请破产后,应在其官方玩站或者指定某一有较好信誉的网站进行Q币回兑人民币业务,并要求用户在提出回兑申请时同时提供其银行账户以及QQ号码。另外,腾讯公司还应在网站上流动显示已提交申请回兑Q币的总额数,以让用户及时了解其在总债权中所占的比例。

    (三)关于腾讯公司在线游戏的定性

    腾讯提供的游戏包括了棋类、牌类、大型网络游戏产品《凯旋》等,引发争议的是“充值类游戏”中的“21点”。21点(又名BlackJack)与现实社会中玩法相同,游戏由2到6个人玩,使用除大小王之外的52张牌,游戏者的目标是使手中牌的点数之和不超过21点且尽量大。与现实中不同的是,参与者下注的是虚拟的“游戏币”,而不是直接使用现金。

    关于对此是否构成赌博,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认为游戏币是又使用人民币购买得到,同时游戏币能换成Q币,并最终消费,已然符合了赌博的构成要件。而否定说则认为,游戏币虽然能换成Q币,但Q币却被禁止换成人民币,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不成立赌博。同时,刑法上没有关于网络赌博行为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笔者认为,对于营利目的的“利”应作利益解释,并非一定要以金钱利益为准,因为金钱最终也是为了消费,而取得相关利益。纵使此“利”以金钱为准,虽然腾讯公司公开表示禁止Q币回兑人民币,但正如前所述,这种行为是无法禁止的,只要Q币存在免费的取得方式。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四)次级市场

    Q币的次级交易市场,即Q币与人民币、以及与其它商品的互易,存在极大的争议。目前腾讯公司的做法是禁止Q币回兑人民币。但笔者认为这种禁令能否发生效力是值得商榷的。首先,腾讯公司为鼓励用户消费腾讯提供的服务,在一些条件免费为用户提供Q币,这就为其折价出让Q币保留了利润空间,有利润即有市场。其次,次级市场能够为用户提供一定的便利。一方面,某些用户有时无法充值Q币而有急需使用Q币,这时次级市场就发挥优势了其作用。另一方面,因为在次级市场流通的Q币,通常比正规充值时便宜,平均在1Q币换八角人民币左右。虽然便宜不了很多,但对于花Q币如流水的用户来说,是有很大的吸引力的。因此,我们应该引导Q币的“次级市场”健康发展。

    我们可以参照我国关于证券市场的规定对其进行引导。首先,网站必须经授权才可以从事互易的行为,并定期由用户对其信用进行评估。对信用不好的取消资格。其次,对在网上出卖Q币的用户货源的正当性进行监管。建议可以在Q币中加入以QQ号的识别数据。再次,交易方式由于Q币交易额较小,还是采取个人讨价方式,但也可尝试集中竞价方式。

    结语

    我国的经济、社会建设蓬勃发展,法治建设也正在路上。然而依法治国的前提须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师出必也先正名焉”,面对信息时代和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挑战,怎样依照我国的法律进行应对,应成为法学研究人员和司法实践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我国的相关法制也亟待健全,真正把市场经济行为和社会人民的生活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中去。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彭万林 《民法学》[M]

    [3]王泽鉴 《债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8]尹田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价值批判与思考》[J]

    [9]刘保玉、秦伟《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及其相对性问题论纲》[J]

    [10]夏敏,《虚拟财产及其权属的法律特征》[J]

    [11]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M]

    [12]张广兴:《债法总论》[M]

    [13]刘宁、陈耿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来源》[J]

    [14]邓张伟等:《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各方关系问题之分析》[J]

    [15]张斌:《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J]

    分享到: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