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9日上午,“学院难路”论坛第32期暨金融服务法科研创新团队专家咨询会第5期在学院南路808会议室举行。论坛主题为“资本市场适用信义义务法理的逻辑及区分”,报告人为董新义副教授。出席活动的有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曹晓燕副教授、陈飞副教授、李海明副教授、杜晶副教授、郑玉双副教授、沈健博士、王毅纯博士、周游博士、殷秋实博士、简爱博士、潘佳博士等。部分研究生也参与了此次论坛。论坛由邢会强教授主持。
论坛伊始,邢会强教授简要介绍了三位评议员,他们分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副主编陈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学科负责人赵磊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政法论坛》副编审鄢梦萱。与会人员对三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董新义副教授首先从典型违法案件谈起,指出受托人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从而提出引入信义义务的必要性。信义义务这一概念目前学界尚没有统一定义,他认为其成立应包含三个要素:一是受托人拥有自由裁量,二是受益人给予的信任,三是弱势性及保护的必要性,其内容主要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
董新义副教授分析了信义义务法理适用于资本市场的原因及差异化,并进一步辨析了传统民商法下合同关系和信义关系的区别,二者在价值追求、产生原因、救济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其次,他认为,若以证券公司的业务类型作为分类标准,则原则上应适用信义义务的包括资产业务、财务顾问业务、投资咨询业务三类,同时,证券经济业务、证券买卖业务、证券投资劝诱业务则属于原则上不适用、例外可以适用信义义务法理的业务。最后,针对如何将信义义务引入资本市场法治领域,董新义副教授从规定适用类型、举证责任倒置等方面对提出了几点路径建议。
报告结束后,邢会强教授、杜晶副教授、殷秋实博士分别就资本市场的范围、通道业务、受托与信托的区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在热烈的讨论后,三位评议员针对该篇文章提出了修改建议。陈洁研究员表示,目前大陆法系对此类问题是以诚信原则加以规制,而非缺失信义义务,文章应从完善现存制度上着眼。其次,她指出以业务类型作为信义义务的适用标准过于僵硬,应依据双方具体约定适用。赵磊研究员首先对作者的努力予以了肯定,同时指出了文章中存在的问题,一是题目中资本市场一词范围过于庞大,二是文章应对信义义务的基础关系、信义义务如何在大陆法系国家成文化做出更为明确的论述。鄢梦萱副编审则从编辑实务的角度出发,对文章的格式提出完善建议:选题的价值性、注释的权威新颖性、脚注的规范性、结构的紧凑性。
(文/王佳睿 图/曹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