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考试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
为维护中央财经大学辅修专业教育正常的教学和考试秩序,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央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校发[2021]124号)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考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 现场警告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上述处分:未按考场指定位置就座的;不听从监考人员指令的;未经允许携带有关书籍、笔记等资料,或者草稿纸、答题纸,或者计算器、电子辞典等辅助器具,或者手机等通讯工具,至发卷时仍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的;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传接与考试相关资料的;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方式或者互打暗号传接有关考试信息的。
2. 取消考试成绩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上述处分:闭卷考试开始后,被发现在课桌、座位、身上等处有书籍、笔记、纸条或者文字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或手机等通讯工具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偷看他人试卷,或者默许他人偷看自己的试卷的;考试过程中未经许可传接试卷、答卷的;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查看手机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将试卷、答卷私自带出考场外修改或者交卷后有违纪行为的;在考试过程中,拿取他人试卷抄袭的;将试卷、答卷私自带出考场的;考试结束后,阅卷教师发现同一考场上出现雷同答卷的。
3. 取消辅修专业学籍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上述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二、申诉
1.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2.学院对受处分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分不当,即须重新处理。
3.受处分学生对学院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
4.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教务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本规定由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零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