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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勇院长就关税法立法接受《中国财经报》采访

发布时间:2024-05-01 来源: 浏览次数:次

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作为关税专门法律,关税法保持现行关税税制基本稳定、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完善现行制度和有关政策内容并上升为法律。关税法共7章,包括总则、税目和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征收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关税法制定出台的意义是什么?关税法具体涉及哪些内容?关税法的施行又将产生怎样的影响?近日,樊勇院长就相关问题接受了《中国财经报》采访,采访内容在《中国财经报》头版刊登。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立法法明确要求,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需要制定法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随着关税法制定出台,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3个税种制定了法律。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教授樊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关税法的制定出台,首先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加快税收立法步伐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关税法通过将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为维护国家进出口秩序、规范关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中国海关管理干部学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会长陈晖在中国法学会相关会议上表示,关税法从法律上对关税作出全面规定,是一部结合中国关税具体实际情况和法律实践制定的法律,具有鲜明的中国关税立法特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郑伊认为,税率是立法法规定必须由法律确定的税收要素之一。关税作为多元税率,是国家对外经济交往和维护主权利益的重要工具。关税法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税目、税率的调整权限以及关税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进一步体现了税收法治化。健全完善关税征收管理

关税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定期编纂、发布进出口税则。第九条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关税税目及其适用规则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执行。关税法表决通过后,进出口税则作为关税法的附件,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表示,这明确了进出口税则是关税法的组成部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并审议通过,体现了立法法的要求。同时,考虑到进出口税则篇幅过大、技术性强、变化频繁,难以像一般法律附件那样随同法律文本正文一并审议、公布,目前实际上是通过有关政府网站发布。因此,关税法规定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定期编纂、发布《税则》等职责。

陈晖认为,进出口税则主要对关税的税目、税率以及税目、税率的适用规则作出规定。将进出口税则作为关税法的附件,是将归类、估价、原产地等海关传统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有利于从整体上把握关税法律,稳妥处理了法律规范的相对稳定性和进出口税则变动频繁之间的关系,既坚持了税收法定原则,又满足了因国际经贸形势发生变化进行相机调控的实际需要。

关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关税税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和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第四十三条将纳税期限起算修改为完成申报之日起,同时将实践中允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汇总缴纳税款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樊勇分析认为,上述规定将有利于加快货物通关速度,缩短企业对市场的反应时间,减轻企业的现金流压力,便于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海关进行申报,促进了通关便利化、提升了纳税灵活便利性。

此外,对于个人进境物品征税,关税法第五条规定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关税。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收关税。

郑伊指出,这一规定按照“免税——简易征收——货物征收”的逻辑,递进征收,既便利了个人出入境,并满足其购置合理数额、日常用品的生活需要,又有效填补了“水客”“套代购”的漏洞。

“关税法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又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樊勇表示。


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以及

现有法律


关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免征关税。樊勇指出,这考虑了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对接,如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对接,确保国内国际相协调。

陈晖指出,关税法注重与海关法、税收征管法、船舶吨税法、关税特别法(即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及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办法、免征关税数额等下位法的协调。比如,附则中规定,对于船舶吨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关税事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郑伊分析认为,关税法与海关法同为进出口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税法施行后,两者的分工更加明确。关税法以关税为调整对象,规定进出口货物和进境物品关税的实体要素和征收程序,海关法侧重海关对进出境过程中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人员进行管理的权责,两法在货物进口报关中相互配合协调。

“关税法明确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关税工作重大规划、拟定关税改革发展方案等,与海关法中关于海关职能的规定相衔接,确保了关税征收工作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同时,关税法总结海关通关便利化改革经验,明确了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可以相分离的模式,与海关法中关于通关流程的规定相协调,提高了通关效率。”樊勇具体指出。

在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衔接协调方面,关税法规定了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下的关税征收,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强调关税征管应当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这些与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推动税收管理现代化的要求等相一致。樊勇认为,这确保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体现了保护纳税人权益的精神。


扩大制度型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快速发展,在“买全球、卖全球”方面的优势持续巩固、潜力持续释放,已成为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要求,关税法第三条在法律层面确认了跨境电商新业态的贸易属性和征税类型,规定了跨境电商领域的关税扣缴义务人,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等。郑伊认为,这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零售发展、规范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征收、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了法治保障。

“总的来说,制定出台关税法体现了我国推动构建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将有力助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樊勇表示,其一,关税法作为法律规定,提升了关税制度的法治化水平,为对外贸易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其二,关税法总结了海关通关便利化改革经验,通过一系列具体征收管理规定,提高了通关效率,促进了贸易便利化。其三,关税法通过优化关税结构和税率,有助于提高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支持出口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有助于保护国内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其四,在维持现行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关税措施的同时,关税法增加了对不履行与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或者关税优惠条款的国家和地区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维护了国家利益,丰富了法律应对措施,强化了关税作为国内国际双循环调节器的作用,有利于积极有效应对国内国际形势变化。





初审:李小荣

审核:陈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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