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委、各学院(研究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学院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等上级有关规定和《中央财经大学章程》《中央财经大学关于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校纪字〔2012〕5号)等有关规定,学校制定了《中央财经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经学校第六届党委第36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中央财经大学委员会 2016年10月14日 中央财经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学院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等上级有关规定和《中央财经大学章程》《中央财经大学关于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校纪字〔20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策部署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院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本单位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事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既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院各项工作。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研究决定相关事项时,要正确处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与学院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分工会之间的关系,保障学术权力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保障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章会议组织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院党委书记、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各学院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其他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或议题研究确定。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涉及学院党委的工作事项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主持人。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政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八条在讨论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议题时,当事人应予以回避。 第九条参会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会议讨论的事项在未公布前不得外传。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的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应客观、详实、准确,会议的原始记录、有关材料应和会议纪要一并归档并妥善保管。会议决定事项应及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对未能出席会议的会议组成人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情况。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决策部署。 (二)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工作安排。 (三)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专业设置与调整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师资队伍建设、师德师风建设、人才引进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德育工作、招生就业、学生管理和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内设机构调整和岗位设置、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聘任与考核、教职工的调入调出、教职工年度考核和奖惩等重要事项。 (七)财务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办学资源开发使用和创收、利益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事项。 (九)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会议时间和议题应提前告知与会人员。 第十三条对于涉及面广、师生员工关注度高、影响程度大特别是关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议题,会前应通过学术委员会、党支部、二级教代会、分工会等途径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于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一般应经过提出工作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和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会议讨论议题时,由提出议题人汇报,并针对议题做出必要的说明、解释,提出明确的建议,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六条议决事项时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表决采取口头表达、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形成决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对于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不参与表决。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应在会议记录中客观如实反映,并可向上级组织反映。会议成员若对会议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重新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如有院领导班子成员动议复议,须征得二分之一以上院领导班子成员同意,方可提交会议根据决策程序复议。 第五章决定执行 第十九条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院上报或下发有关文件时,由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二十条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或由会议指定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一条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的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会议决定或决议。如遇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再行研究。 第二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应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需要及时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更好地发挥学院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学校设有二级党委的教学科研单位,“经济学与公共政策优势学科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所含单位相关规定由“创新平台”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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