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保证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修订了《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6〕142号),经学校2019-2020学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财经大学
2020
年6月
15日
《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保证学校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 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学校全日制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审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助学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和协调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各学院、研究院、中心(以下简称“学院”)提交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提出当年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初审工作。评审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学院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本科生教务干事、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组长和成员总人数不少于6人。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分配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上一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按上一学年各学院本科二至四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名额分配方案。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以上、本学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备以下所有条件的,可以申请: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上一学年所有修读课程无不通过记录(含补考、重修课程);
(六)上一学年学分加权平均分达到80分(含)以上,且
素质评价总成绩居于班级排名50%(含)以内;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助学服务中心接到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文件后,于每年9月-10月在校园网发布申请公告,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所在学院评审。本学年转专业学生在原学院申请。
第十二条 每学年学校发布评审通知后,各学院评审小组根据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评审细则,细则中应包含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申请条件、评审标准等内容。评审细则要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评审小组初审通过的名单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助学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 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复核学院初审名单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教育部审批。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教育部批复后,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将当年国家励 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并将获奖证明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6〕14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