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共青团“推优”工作,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优”工作应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团组织既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通过正确的育人导向和科学合理的考评标准,引导优秀团员青年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三条各级团组织应当把“推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认真落实“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的要求。28至35周岁青年入党,一般应听取所在单位团组织意见。
第四条“推优”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推优”条件和程序开展推荐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推优”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五条年满18周岁的我校优秀团员青年,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优先由团组织推荐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推优对象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各团支部每学年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人数依据本单位党组织党员发展工作而定。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
第七条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应当是递交入党申请书满1个月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团员中的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
第八条“推优”候选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2.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3.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爱岗敬业,脚踏实地履职尽责,立足岗位争先创优。勇于到条件艰苦的基层、国家建设的一线、项目攻关的前沿经受锻炼,艰苦奋斗。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在立足本职的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
4.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带头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推优”候选人:
1.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
2.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
3.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4.有违反校规和团章行为,受到校纪和团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5.有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行为,给学校各项正常工作和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各级团组织加大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学员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青马工程”学员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党的发展对象。“青马工程”学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期间参加的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等课程应当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中。
第三章工作机构及“推优”时间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推优”工作审定小组(以下简称“审定小组”),负责“推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推优”结果的审定。审定小组由校团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校团委副书记、校团委基层组织建设科专职团干部、二级团组织专职团干部组成。校团委组织部负责“推优”工作的具体开展。
第十二条各二级团组织在审定小组的指导下,根据学校“推优”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推优”工作细则,报审定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在“推优”过程中,负责本单位“推优”工作的审查和监督,对本单位“推优”过程和结果负责,确保本单位“推优”工作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各二级团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据本单位党组织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确定年度“推优”工作计划和本单位“推优”工作时间安排,报审定小组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各二级团组织每学期“推优”原则上不超过两次,为主要“推优”时间。该学期中如遇特殊情况,向审定小组报批后,可补充“推优”一次,补充“推优”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每次主要“推优”人数的50%。本科一年级团员将团组织关系转入学校后,原则上须经过至少2个月的接续培养方可参加“推优”。
第四章“推优”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团支部提出“推优”申请,经二级团组织批准同意后,由团支部书记牵头开展。二级团组织负责对“推优”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
第十六条本科生团支部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需包括量化考核(参照《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团支部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量化考核流程》)和团支部“推优”大会两个环节,研究生团支部和教职工团支部可直接召开“推优”大会进行推选。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推优”大会产生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
第十七条“推优”大会的流程是:
1.清点参加“推优”大会的团员人数,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实施“芮+”计划的新生团支部还须有本支部“芮+”导师列席团员大会。
2.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情况。对推荐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候选人,团支部委员会应重点介绍其量化考核情况。
3.“推优”候选人围绕《中央财经大学推优入党民主评议考核评价体系》的内容,从集体主义意识和个人进步成长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收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4.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进入团支部委员会初步考察环节。
5.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初步考察,考察不唯票,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候选人推荐顺序的统一决议,面向支部团员公布“推优”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提交二级团组织考察。
第十八条二级团组织对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具体流程如下:
1.各团支部将通过支部“推优”大会推荐的名单(含团支部委员会关于“推优”候选人推荐顺序的决议),连同各项表格、依据材料以及团支部“推优”大会会议纪要提交至所在二级团组织。
2.各二级团组织对团支部推选出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结合团支部提交的各项表格和依据材料、团支部委员会的推荐顺序、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按照合理的差额比例,择优确定“推优”人选。
3.各二级团组织在对“推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公示无异议后,二级团组织汇总“推优”情况说明以及考察材料等向基层党组织推荐“推优”人选,同时撰写本单位“推优”决议书(含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人选和推荐为党的发展对象的人选),经基层党组织审核无误后提交至校团委组织部。
第二十条审定小组于每月第四周组织召开“推优”工作审定会议,对各二级团组织提交的“推优”人选和“推优”材料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经基层党组织预审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二级团组织应在1个月内向团支部通报传达。
第五章“推优”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各级团组织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团员的日常教育,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团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二十三条各级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团干部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和“推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能力。在“推优”工作过程中,严禁亲亲疏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取消其“推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各级团组织应推动建立党、团联合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机制。团组织应配合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校团字[2016]9号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共青团中央财经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共青团中央财经大学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