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团字〔2023〕37号 中央财经大学发展团员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团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团员质量,保持和增强团员队伍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等团内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级团组织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共青团员队伍建设的重要要求,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力吸收各领域青年中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先进分子入团,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团员工作应当按照坚持标准、调控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团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聚焦为党育人根本任务,坚持质量为先;

(二)坚持入团自愿和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三)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二、入团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学校各级团组织应当始终把加强对青年的政治引领放在首位,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和党的历史,宣传团的基本知识,努力为青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提高青年对党、团的认识,激发青年的政治进步热情,建立起一支数量和结构合理的入团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七条 申请入团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入团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团支部提出入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本人情况,本人对团组织的认识、入团动机和努力方向等。

第八条 团支部收到入团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团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重点考察其理想信念、日常操行、品德修养、学习成绩、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情况,了解其真实意图,指明其努力方向。

第九条 团支部应当在入团申请人中择优确定入团积极分子。确定入团积极分子,可以采取团员推荐的方式产生人选,注意听取群众意见,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报上级团组织批准。

第十条 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应当由一至两名团员或者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应当由团支部指定或者报请相关党组织指定。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团积极分子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和党的历史,介绍团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团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和现实表现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团积极分子端正入团动机;

(三)及时向团支部汇报入团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团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团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入团积极分子需经过三个月以上的考察期,考察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团组织活动、志愿服务情况、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培养考察期间,培养联系人应当与入团积极分子谈心谈话不少于两次。

未经团支部培养考察或者培养考察期未满三个月的,原则上不得发展入团。

第十二条 团组织应当对入团积极分子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开展团史、团章等团内规章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端正入团动机,逐步树立今后成长为共产党员的政治追求,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的信念。

入团积极分子在发展入团之前,团组织应当组织其参加不少于8学时的团课学习,并采取适当方式检查考核学习效果。

第十三条 入团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前,团支部应参照《新时代共青团员先进性评价指导大纲(试行)》(见附件)指导标准开展1次评价。指导标准包含有信仰、讲政治、重品行、争先锋、守纪律五个方面,其中要求评价对象需成为注册志愿者,年度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20小时。

第十四条 入团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团组织。原单位(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团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团申请书、入团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团校学习结业)材料等转交现单位(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团组织。接收的团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三、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新团员的接收

第十五条 团支部应当从入团积极分子中择优确定发展对象。经过三个月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团员条件的入团积极分子,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团支部应当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团)员和群众意见,把团员先进性综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发展对象的主要依据。评价应当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全面反映情况,防止“唯成绩”、“唯票数”,任何个人不得指定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应当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将确定发展对象名单和培养过程的相关材料(详见附件)提交二级团组织预审(团总支、直属团支部报校团委预审)。结果应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上报校团委领取《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团志愿书),并通知推荐的团支部,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团志愿书。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团员或者党员作入团介绍人。入团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团支部或者报请相关党组织指定。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或尚在缓期注册期间的团员,不能作入团介绍人。

入团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和团的关系,解释团的章程,说明团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团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团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团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入团志愿书经支委会检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新团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在校学生不得由其所在学校以外的团组织接收入团。

第二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新团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和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以及需向团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团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团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议意见;

(四)与会团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团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团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团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团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团支部应当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团志愿书,连同本人发展团员材料清单,包括入团申请书、入团志愿书、会议纪要、入团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团校学习结业)材料,一并上报二级团组织(团总支、直属团支部报校团委)审核。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团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二条 审批接收新团员必须召开二级团组织的委员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书记会议(学院团委书记、副书记或兼职副书记,3人及以上),集体审议,表决决定,不能由个人决定(团总支、直属团支部由校团委召开会议决定)。审议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团员条件,入团程序是否规范完备等。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团员。审批意见写入入团志愿书,审批通过后上报校团委,校团委将加盖公章和钢印的入团志愿书和团员证下发给二级团组织。

审批两名以上发展对象入团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团支部应通过支部书记或委员谈话的郑重方式及时将上级团组织批准青年入团的决定通知本人并在团员大会上宣布。对于未被批准入团的青年,团支部也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本人,帮助其认识自己的不足,鼓励其继续努力。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计算团龄,并交纳团费。

第二十四条 二级团组织对团支部上报的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应当在一个月内审批,并报校团委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五条 新团员应当参加入团仪式。入团仪式可以由团支部组织或由二级团组织统一安排。在入团仪式上,由上级团组织的代表或本级团组织的负责人带领新团员宣誓,并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和团徽。入团仪式可以邀请同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二级团组织应当规范建立新团员档案,主要包括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入团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团校学习结业)材料、团员证等,并妥善保管好相关文件和会议纪要。入团志愿书是首要团员档案。

第二十七条 新发展团员应在审批同意后一个月内,在“北京共青团线上系统”登记个人团籍信息资料,并向所隶属的团支部报到,所属团支部须在收到报到团员申请后完成审批确认。

四、发展团员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把发展团员作为一项极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作为团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团组织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团组织发展团员名额由校团委根据上级团组织下达名额进行分配。新发展团员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各二级团组织应当按照发展团员计划分配、使用团员编号。

第三十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落实全面从严管团治团要求,对发展团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

第三十一条 发展团员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追究相关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团纪处分:

(一)利用发展团员谋取私利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团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团员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团员的;

(四)不按计划发展团员的;

(五)履行职责不到位、审查把关不严的;

(六)发展未满十四周岁青年入团的;

(七)存在其他违规情形的。

对于违反规定吸收入团的,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级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严格管理、发放、使用入团志愿书,不得擅自购买、翻印、复制入团志愿书。

五、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中央财经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共青团中央财经大学委员会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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