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防范和控制助学贷款风险,明确有关部门和学院、研究院的管理职责,提高借款学生的还款率,促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是指从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后到贷款结清期间进行的贷款管理,主要包括协助贷款经办银行进行贷后监督检查、不良贷款催收与处置、诚信档案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贷款学生是指在校期间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我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给我校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的主办支行。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遵循降低风险、责任分担、加强管理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办理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七条我校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部门为助学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有:
(一)贷后监督检查:审查贷款合同、诚信档案及工作流程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按规定与各学院、研究院移交相关文档;发现问题形成报告,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各学院、研究院贷款学生的还款率和不良贷款率进行考核。
(二) 催收:组织各学院、研究院做好不良贷款的催收工作;向各学院、研究院下达催收任务;检查不良贷款催收情况。
(三) 诚信教育:组织各学院、研究院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召开诚信座谈会,签订《还款计划确认书》;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第八条各学院、研究院的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由学院、研究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贷后监督检查:完善贷款资料;建立助学贷款名单及汇总表;完善学生信用档案;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法制教育及信贷知识教育,定期将贷款学生到款情况及学习情况向家长进行通报;对贷款学生学籍异动及时报告并作书面处理;协助银行和学校对贷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归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二)催收:建立贷款学生违约3个月以上的名单;进行电话催收;电话催收仍逾期不还的,发催收函。
(三)诚信教育:将贷款学生毕业后的首次去向建档;召开诚信座谈会;帮助符合条件的贷款学生办理展期。
第三章 贷后管理
第九条贷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期间,学院、研究院应委托专人(贷款学生的班主任、辅导员或其他见证人)与贷款学生联系,提醒贷款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条贷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期间,个人工作情况有所变动时,贷款学生必须在三个月内将变更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及时告知经办银行及在学期间所在学院、研究院。
第十一条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统一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计划确认书》,毕业后须按协议约定按期还款。
第十二条允许有条件的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学生应在毕业离校时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所在学院、研究院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研究院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报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助学服务中心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反馈并协助学生办理提前还款业务。
第十三条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且无力还款的贷款学生,需在毕业前50天内持本人贷款展期申请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经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送经办银行审批。
第十四条贷款学生偿还贷款扣款的银行帐号如有遗失或更改,应及时与经办银行联系。
第十五条贷款学生因故需要变更贷款合同的,直接与贷款经办银行联系并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贷款学生信息库,贷款学生毕业时贷款信息纳入其个人档案。
第四章 违约行为及不良贷款的催收与处置
第十七条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三个月且不与经办银行和在校期间所在学院、研究院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则视为违约。
第十八条如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也构成贷款学生的违约行为:
(一)贷款学生毕业时未能或拒绝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未能或拒绝签订《还款计划确认书》;
(二)贷款学生未能或拒绝按《贷款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贷款学生未能或拒绝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
(四)贷款学生在申请资料中的陈述发生失实,或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五)贷款学生学籍发生异动或擅自退学离校;
(六)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发生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十九条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出现违约行为或造成不良贷款,经办银行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一)要求贷款学生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三)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四)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违约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五)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
(六)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对出现违约行为的贷款学生,学校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有关信息和违约情况提供给经办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大学生就业网、学历证书查询网站及教育部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在校园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失去联系的违约学生相关贷款信息,提示其还款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研究院应明确专人分片包干,并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催收逾期贷款本息:
(一)专人定期电话跟踪联系并公布跟踪结果;
(二)重点家访和通报就业单位;
(三)利用寒暑假期,组织勤工助学活动,走访违约的已毕业获贷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